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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体系缺失洞开“艳照门”
作者:赵杰
时间:2008-3-17

    周汉华认为,“艳照门”发生暴露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每个人既是信息的获得者,也是传播者,执法时很多时候也需要跨区域甚至跨国界。”

    3月14日,“艳照门”案再次开庭。电脑公司职员史某被控窃取以及向互联网上传不雅照片,但被告一一予以否认,案件延期至4月24日再审。

    与此同时,真正上传和传播照片的嫌疑人还在追捕中。中国香港警方和海关都表示出力查“艳照门”案的决心。日前,香港海关新闻发言人表示已经接获有关举报,并会采取适当行动跟进调查。警方表示,一日未完成调查,仍未可完全排除陈冠希涉刑事的可能性,估计近几日会完成对陈冠希的调查。

    截至目前,香港警方共拘捕9名嫌疑人,但是这些人均不是源头。近日,中国内地也开始有警方捕获非法传播销售“艳照”的新闻见诸报端。“‘艳照门’事件引发了法律上的诸多思考”,湖北省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乔新生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则认为,“艳照门”是反思《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网络法律体系构建的“很好的案例”。

    监控两难的网络环境

    “艳照门”之前,关涉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内地警方曾在山西等地破获“情色六月天”特大网络色情案,其主犯陈辉因一个相对新颖的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无期,曾一度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情色六月天”案因其规模之大、涉及范围之广、破案之彻底和惩罚力度之大等成为相关专家学者的研究范本。

    “艳照门”发生以来,一度有不少人通过公开评论的方式,对香港警方提出批评,同时讨论内地警方遇到此类事件该如何处置,能否可以迅速捕获主要嫌疑人,或者可以通过提升技术设备等做到对网络端口的监控从而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乔新生认为,此类事件发生之后,“执法机关应当对互联网经营者果断采取处罚措施,而不是把调查的矛头针对互联网信息的观看者”。他认为,如果执法机关能及时追究互联网运营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互联网环境也不会出现如此混乱的局面。

    曾经在“情色六月天”案中担任公诉人的太原市检察院检察官赵正斌就“艳照门”事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从现有技术上要求互联网运营商从网络端口对信息予以监控,可以做得到。但是需要付出另外两个代价:其一,大大加大运营成本;其二,将互联网数据传输、资源共享的及时性和无界性大大降低,进而扼杀互联网。

    在“情”案事后反思时,有关公安人员也告诉本报记者,色情网络案件给警方带来了技术、资金和人员等多方面的极大压力。但是他也认为,类似于“艳照门”的事件如果在内地,警方要追查到第一个上传艳照的人“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有司法人员认为,至于香港警方为何迟迟没有抓捕到主犯,他认为这可能涉及到两地对互联网的监管方式、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方案等有所不同所致。

    罪与非罪的界定

    “艳照门”事件发生至今,香港警方先后抓捕到的涉案人员有9名,不过有些人也由于重新认定被释放。根据香港有关规定,如未获版权拥有人许可,复制版权作品,以作出售或出租之用,又或为贸易或业务目的,出售、出租或分发版权复制品,即属犯罪,最高刑罚为入狱4年及每件侵权复制品罚款5万元。

    香港有官员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香港并没有法例禁止任何人士观看激情及不雅物品。也没有法例禁止任何人士下载取得激情及不雅物品。“上网下载激情照相当于在报摊购买色情刊物,不应被定罪”。

    但是,“艳照门”事件发生后,从法律层面引起的反思集中在几个方面:朋友之间传播是否可以定罪;观看浏览下载者是否应定罪等。

    香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21条规定,任何人保管有激情物品以供发布,不论是否知道该物品是激情物品,均属犯罪,可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

    上述官员对该规定解释说,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了牟利,将物品派发、传阅、出售、出租、交给或出借予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均属将物品发布。但如果被告能证明他未有合理机会检查控罪所指的物品,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物品并不淫亵,则可以免除刑责。

    内地针对此类行为所规定的罪名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364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予以治安处罚。

    “对于单纯的观看、持有是不处罚的”,赵正斌告诉本报记者,内地对淫秽物品的管理,“我认为惩治力度是适当的”。

    乔新生认为,在类似“艳照门”案件中,受害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观众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承担责任的是非法窃取复制淫秽照片的犯罪分子和为犯罪分子传播信息提供平台的互联网络经营者。“我们需要找到真正的责任人,而不只是禁止公民通过互联网观看淫秽色情信息”。

    就本罪的界定问题,一位法学专家认为,一方面要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其次,严格认定淫秽网站、网页和淫秽站点的范围;其三,要正确理解“传播”的概念。不应当将未制作、复制或刊载内容的设置链接行为类推为传播。同时他建议,由于该罪属新类型犯罪,在刑事法律未明文规定之前,不能对法律条文作扩张解释。

    周汉华认为,该事件的发生暴露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每个人既是信息的获得者,也是传播者,执法时很多时候也需要跨区域甚至跨国界”,因此,它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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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C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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