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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艳照门”里谁犯了法?
作者:生茹馨
出处:FT中文网
时间:2008-2-27

  泄漏个人资料是否应升级为刑事犯罪?

  在这次陈冠希艳照事件的法律反思中,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提出应修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把获取、泄露或贩卖个人资料认定为刑事犯罪。

  韦博士却并不认为泄漏个人资料应该被定为刑事罪。据悉,世界上很多地区是通过民事诉讼来处理这类纠纷的。在一些国家,可以对侵犯隐私的行为提起违反信任的诉讼。事实上,两年前钟欣桐在马来西亚演唱会后台更衣被偷拍的照片被发布在一本杂志上之后,她和她的律师便向法庭申请了禁令,阻止这些照片进一步的被公开。法律很好的帮助了她,使她获得了想到得到的禁令。然而对于互联网而言,申请禁令就很困难了。因为在网上,图片可以有很多途径去发布。

  另一方面,那个被指控入侵陈冠希电脑盗取照片的人,已经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可能面临着牢狱之灾。所以现行法律已能处理此种行为,而且它们正在被应用着。

  韦博士说:“把泄漏个人资料定为刑事罪需要经过非常细致和漫长的考虑,因为每当你把一种行为定为刑事罪的时候代价总是很高的,它可能会越权而产生审查控制的副作用。”

  “艳照门”中人有隐私权吗?

  在访谈中我提了这样一个问题:钟欣桐、张柏芝这些在图片中的女星能不能以自己隐私受到侵犯之名,对那些把照片放上网的人提出诉讼?

  韦博士表示,她们可以用一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不过在香港,与隐私相关的法律确实比较有限。

  韦博士说,在美国,存在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让你的私人资料被公开的时候可以据此提出诉讼。在欧洲,比如法国,有很强有力的隐私法,规定一些信息是不能被公开的。比如在阿拉法特去世后医院为他做了验尸,因为他的突然去世引起了各种揣测,有谣言称他是被毒死的,或者发生了其他什么事。他的遗孀阻止了阿拉法特的验尸报告被公开,因为她认为那样侵犯了他们两个人的隐私权。法国的法院同意了她的说法——如果在其他地方,可能就是另一种判决了。

  但韦博士也提到了一种例外:如果某些个人信息牵涉公众的利益,媒体就可以发布。一个例子是,一家报纸拍到了英国名模坎贝尔参加戒毒会的照片,并据此予以报道,坎贝尔以侵犯隐私权起诉了这家报纸。英国上院裁定这是对坎贝尔隐私的侵犯,同时这件事也涉及了公众利益,因为她确实是个吸毒者——与她一直公开所宣称的相反。最后的结果是,媒体可以报道坎贝尔参加戒毒会,但不能刊登相关图片。

  据悉,香港还没有出现大量与隐私权相关的官司。有个人资料私隐公署官员亦承认有关法律并不完备。但韦博士认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已经清楚表明,如果个人资料是作为特殊用途——照片当然也属于个人资料——而有人因为其他目的使用了它们,当事人便可以依据条例提出诉讼。但在艳照门中,目前当事人还没有采取如是行动。

  “选择性执法”才是艳照门扩散根源?

  最开始的时候,“艳照门”只是一个明星娱乐新闻,随着警方介入,却升级为对香港造成很大震动和争论的事件。我问韦博士:作为一个研究媒体法的学者,怎么看待这样的变化?

  韦博士回答说:“我觉得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大的关注,并不仅仅因为陈冠希。香港警方处理整个事件的所作所为也引起了很多讨论。就在这件事不久后香港还发生了一个案件,而警察处理后者的态度和对待艳照门的有很大不同。那个案件是一名男子因为生女朋友的气,把女方的隐私照片和视频发布出来,并公布了女方的名字和其他一切可以确认其身份的信息。按理这名男子有入狱可能,但是警方只是罚他进行300小时社区劳动。相比陈冠希照片事件,这个案件被处理得很轻。

  “香港人提出了一个很合理的问题——是不是因为艳照门牵涉了名人,警察应该就反应过度地去保护他们?我想公众是有权利去讨论其中有没有选择性执法的问题的。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执法者不能把名人和普通人区别对待,而法治的最根本意义在于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也许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完全实现这一点,但民众绝对有权不平则鸣。”

  注:加入港大前,韦杜灵曾任《纽约时报星期天杂志》法律及政治编辑,以及《全国法律周刊》 (National Law Journal)的总编辑,并于2007年出版了关于香港媒体法的专著:Hong Kong Media Law: A Guide for Journalists and Media Profession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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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C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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